婚姻法新解釋 欺負女人放縱了男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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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新解釋 欺負女人放縱了男人? 婚姻法新解釋欺負女人放縱了男人?  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《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幹問題解釋(三)》征求意見稿(以下簡稱《解釋三》),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產、孩子、外遇等全部涉及。其中最重要的三條是: 一、婚前買房可能屬個人; 二、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; 三、第三者所要補償,法院將不支持。 此解釋一出立刻引來了地震,小三們人心惶惶;老婆們大呼不公平,欺負弱勢群體;而男人們似乎在偷偷竊喜,也是在中國大家最在乎的就是房子了,難怪一說到房產大家的神經就蹦起來了。   先來看第一條婚前買房可能屬個人的進一步解釋:   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,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,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。   此外,《解釋三》還規定,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   這條解釋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,是誰買的就屬於誰似乎公平合理,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勞而獲。結婚前我買了一套房子結婚後你可以住,但不屬於你,離婚後一點沒你的份,看似殘酷不近人情實際也合情合理,那些喊冤的人純粹是承認了自己的弱勢。   婚姻法新解釋 欺負女人放縱了男人?   婚姻法新解釋欺負女人放縱了男人?   當然這裏一定要說明一種情況: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貸款買房子,而婚後有兩人共同承擔償還(也包括一方還貸,一方養家)則不遵守這個解釋的,應該按照離婚房子當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。   但是當前女方婚前談對象都是要求男方要有車有房,這已經成為男人身上背負的大山,所以房產證大都是男人的,一般來講男方為了買房子付出了很多,自己貸款還要啃老,如果一離婚女方立刻獲得一半房產顯然不甘心,有了這樣的新規定可以極大減輕男人們的這種心理負擔,在這種心理的推崇下,男人是不是會變得不如以前那麽在乎婚姻了?不再害怕因離婚而失去太多是否讓男人不負責任?其實在日本的政策恰好是反過來的,他們規定:只要離婚女方就可以獲得70%的房產,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束縛男人保護家庭的穩定!   再來看最後一條:第三者所要補償,法院將不支持   這一條對小三、情人無疑是晴天霹靂,也就是說:在和男人鬼混偷情包養期間,無論男人跟你簽了啥協定到分手那一天都不算數的,你最多用一哭二鬧三上吊來威脅男人,而無法從法律上保護自己。這樣一來不知道會有多少男人松了一口氣,平時養個小三,玩夠了就甩了你,告訴你“找個好男人嫁了吧”,有點良心的願意給點補償,不願給小三們一點脾氣也沒有,因為男人手裏有了法律這張王牌啊。所以小三們要及時研究最新法律,跟得上形式,別被男人們甩了後還啥都不知道還嚇唬去法院告人家。不能讓男人一張協議給蒙了眼睛,要實打實的東西,比如:錢和房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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