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常生活裏,我們經常會有疑問,為什麽一個男人或者一個女人,停留在不同的人的身邊的時候,會表現出那麽大的差異。其實道理很簡單,每個人愛的能力和激發對方愛自己的能力是不同的,並非在所有愛或者所謂良性的情感中,人都能獲得幸福感。
喜歡或者愛,其實並不是什麽驚心動魄並且了不起的事情,怦然心動是種與生俱來的能力,跟獲得生活中長久平和的幸福完全是兩回事兒。回頭看,我們都曾經喜歡或者愛上一個或者幾個人,但我們其實並沒有因此一次次地將幸福疊加放大,我們有愛的本能和需要,卻往往缺少把愛轉化為幸福的能力。有些時候,哭喊著“我是愛她/他的”作為理由,並非是有辦法繼續下去,而是相信“愛”沒有錯,卻清醒地意識到自己同時也掙紮在愛的痛苦中時,倍感不公的一種發泄罷了。
愛,也許只是給我們一個理由繼續下去,就好象我們開始直至完成很多事情一樣,如果沒有最初的那一陣衝動和誘惑,我們將永遠在原地打轉,可僅靠那一種感性,終究也是一事無成。人與人之間可以用來互相吸引的東西很多,但人最終只會選擇讓自己精神愉快的人在一起。任何一個人,首先自己應該是完整的,才有可能去尋找並且有可能找到另一個和自己和諧的、並且也是完整的人去相處。所以,那種所謂“這個世界上另一個自己”和“自己的另一半”的說法,都不太現實,或者說,那些人如果真的存在,他們可能更適合做朋友,聊天或者一起玩耍,而不是長相廝守。愛,不是找一個人幫你完成成熟的蛻變,而是在有能力掌控它的時候,讓它為自己的幸福服務。
雖然有愛就有痛,但是人,不論怎麽樣,都應該首先成為一個完整的、心智健全的、對自己負責的人,然後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剝離愛中的痛苦,去找到真正的幸福。怎樣愛自己,就怎樣愛別人,如果都有這種默契,那便是最大的幸福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