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有意無意地拍一下肩、摟一下腰,被迫聽帶有性含義的黃色笑話……在職場中,不少女性都遭遇過這種經歷,這正是性騷擾。
性騷擾影響40%職場女性 性騷擾影響40%職場女性
職場性騷擾就是指發生在招聘或工作場所的、違背對方意願的、具有性含義的言行。
不少人對性騷擾存在一個誤區,以為很少見。但實際上,性騷擾已經非常普遍,影響了40%至60%的職場女性生活。根據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“婦女觀察”對北京、廣東等四地、共2000份調查問卷顯示,有19.8%的被調查者承認自己遭受過性騷擾,23.9%的被調查者報告自己曾目睹或聽說本單位其他職工遭受過性騷擾。而據中國職場性別歧視調查顯示,大約每25個女性中就會有一名女性遭遇過強行性行為。
而當發生性騷擾後,只有45.6%的被騷擾者會明確警告騷擾者,會向單位人事部門、工會或者管理者投訴的員工也僅占34.3%,而選擇司法訴訟和報警方式的比例均不到五分之一,但選擇屈從和睜只眼閉只眼的卻高達54.4%,多數受害人都選擇了隱忍或離職。
另外,調查顯示,在受到性騷擾的群體中,20至29歲的年輕人占最大比例,達到57.5%。
違背對方意願就構成性騷擾
根據此次調研的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指導手冊,只要違背了被騷擾者的意願,令其感到被冒犯、侮辱或威嚇,讓被騷擾者有合理依據相信,只要其拒絕或抵抗,就有可能導致在錄用或升職過程中的不利後果,或者會產生敵意的工作環境,那麽在這種情況下,無論騷擾者出於何種動機,品行好壞與否,也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曾存在“親密關系”,都可以認定發生了性騷擾事件。
比如,某員工在工作場合經常當眾講述“黃段子”,某位女員工對此感到難堪甚至惡心,並如實告知了該名員工。可是,該員工置若罔聞,仍繼續講。由於違背了該名女員工的意願,所以對她來說,就構成了性騷擾。
性騷擾概念法律無界定
2005 年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修正,性騷擾首次入法,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,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。而違反規定的,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
既然已經入法,可為什麽大多數的性騷擾受害者還是不敢站出來,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?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李瑩認為,防治職場性騷擾還面臨兩大主要障礙:一是傳統觀念的影響,這有關女性的貞操觀,而且很多人還指責遭到性騷擾的女性,認為“蒼蠅不叮無縫的蛋”,讓女性處於弱勢地位;二是救濟途徑的不暢,立法的缺失與不足,法律並沒有界定性騷擾的概念,職場性騷擾問題沒有在勞動法律中體現,企業的雇主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。(記者 駱倩雯)
職場性騷擾行為10項指標
1. 被反復凝視身體敏感部位或被帶有性意味的長時間註視;
2. 他人身體故意靠近;
3. 他人通過電話、手機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;
4. 他人以性為內容進行辱罵;
5. 他人以利益作為交換條件提出性要求;
6. 他人做出猥褻動作,包括手勢、暴露性器官等;
7. 被人強行撫摸;
8. 被人強行摟抱;
9. 被人強行親吻;
10.被人強迫發生性關系。